《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第十六條施行說明
ZW-FZ-2015-001
第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本條是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規定。
1、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如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時,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向其提供設計所需的各種基礎資料,并保證其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參與本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技術人員情況,包括姓名、專業背景及在本項目中所承擔的工作內容等;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編制過程說明,并附本項目相關的過程控制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制件。